如何认定生产伪劣种子药品(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5-06-24 浏览次数:12

哪些条件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1、而后者则是数额犯、其犯罪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依本节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构成本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

2、中国对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判刑标准如下:一般情况:若生产者销售明知是假的、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且导致生产较大损失,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未经国家或省级种子管理局审定的种子,私自生产并销售这类种子,实际上是在销售伪劣种子。如果农民因种植这些未经审定的种子而遭受重大损失,销售者可能会被指控犯有销售伪劣种子罪。在此情况下,如果行为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优先定罪为销售伪劣种子罪。

4、公司销售假冒种子,员工可能会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来定罪。

5、生产伪劣种子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的行为、其客观要件表现为犯罪分子生产伪劣种子的违法行为,本罪的定罪处罚,是需要其构成要件的相关要素成立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认定处理。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生产伪劣种子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构成生产伪劣种子罪的特征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客观方面存在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伪劣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

3、关于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构成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犯罪主体可视为任何人;其次,主观方面必然是故意;第三,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管制度以及农业生产本身;最后,主要表现为违反相关的生产管理法规,生产并售卖假冒伪劣种子,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

4、满足以下条件,便可能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第一,犯罪客体要素。本罪主要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品质的严格监管制度以及农业生产体系的安全稳定发展。第二,犯罪客观要素。

5、销售伪劣种子罪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该罪侵犯了国家监管的农用生产资料质量制度和农业生产;在客观上体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领域的生产规定,生产并销售伪劣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心态必须为故意。

如何识别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

1、农村常见的欺骗手段多样,以下列举十大类。 虚假农资售卖:不良商家下乡推销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声称是高产优质品种,实际播种后产量极低,农药无防治效果,让农民一年辛苦白费。 免费体检骗局:打着免费体检旗号,实则夸大病情,推销高价保健品或药品。

2、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3、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农药是指用于防治病、虫、草、鼠害和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的药品。

4、销售假种子刑事立案标准:以下标准下销售伪劣种子罪才立案: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销售伪劣种子罪指的是销售假种子,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

5、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定义,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销售假种子刑事立案标准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一般都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故意在生产领域制造假冒伪劣产品。

4、下列种子为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5、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根据其情节,量刑如下:若犯者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售明知为假或失效的种子,或生产者、销售者将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导致生产损失较大,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至二倍以下罚金。

其次,主观方面必然是故意;第三,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管制度以及农业生产本身;最后,主要表现为违反相关的生产管理法规,生产并售卖假冒伪劣种子,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

生产伪劣化肥罪的判刑标准是:对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司销售假冒种子,员工可能会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来定罪。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三)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认定本罪要注意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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