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主要包括医疗、教学和科研三方面。医疗使用上,第一类精神药品仅限于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中使用,而第二类精神药品则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若需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先获得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五章明确指出,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以确保药品使用符合规定。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详细列出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信息。
3、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方法涉及药物的口服与肌肉注射两种途径。其中,口服方式主要应用于催眠与麻醉前用药。催眠时,推荐剂量为50~200 mg,应在睡前一次性服用;麻醉前用药的剂量则为200~300 mg,应在手术前1小时服用。成人的最大剂量为一次300 mg。肌肉注射则主要用于催眠与抗惊厥治疗。
4、法律分析:我国精神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等,共2类132种。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规定详细规定了不同机构和个人的购买、使用和管理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的特殊原料使用需经审批,如以麻醉药品生产普通药品需提交年度需求计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批准。非药品生产如食品、化妆品等使用咖啡因需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购买。
6、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
1、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药药品和精神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如下: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法律分析:用于依法治疗以及科学研究,可以依法进行运输精神类药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3、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4、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在我国行政法规、规章中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可使身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
5、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同时,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1、法律分析: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2、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3、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4、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制度。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5、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6、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1、法律分析:二类精神药品是临床广泛使用的特殊管理药品,如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巴比妥类和苯二氮卓类,中枢兴奋剂咖啡因等。该类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潜在的依赖性和耐受性。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主要有4点,见以下内容。
2、国家对二类精神药品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全国性批发企业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则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的企业也需省级审批。全国性及区域性批发企业和专门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可以进行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3、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规范二类精神药品的进销存及使用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购进管理 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购进计划应以本院使用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购。
4、采用专柜加锁储存,专用账目管理。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专用药柜,严防药品丢失,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每月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使用药品质量完好。除确需长期使用的癌症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本院内使用。
1、法律分析:贩卖二类精神药品触犯非法经营罪。一般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定点经营制度。医疗机构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有注明,采购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品种目录管理制度。
3、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仅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按处方规定剂量销售,处方保存两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且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同时,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需在药品库设立独立专库或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期满后5年。
4、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凭医师处方销售。零售药店必须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严格按照规定对购药者进行身份登记和处方审核。储存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在储存期间必须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走私、贩卖毒品罪进行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生产管理:为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生产和供应,条例规定了生产企业的资质、生产过程的管理、生产记录的保存等要求。 流通管理:为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流通渠道,条例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的资质要求,并明确了各级药品经营单位之间的购销记录和报告义务。
2、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主要包括医疗、教学和科研三方面。医疗使用上,第一类精神药品仅限于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中使用,而第二类精神药品则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若需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先获得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3、法律分析: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4、常用的麻醉药品有醋托啡、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醋美沙朵等。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5、科研和教学单位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实验或教学,需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则需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印鉴卡,只能从本省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专职管理人员、具备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以及安全储存设施和管理制度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