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主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超过有效期的,按照销售劣药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3、法律主观: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中药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5、三)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 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1、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 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然后是相关法律规定: 过期药品即为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2、《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